三、自主选择权
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经营者不得以暴力、胁迫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,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或者排除、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此外,经营者通过搭配、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。这也提醒我们购物讲究一个“你情我愿”,在买东西时应该保持警觉,并有权拒绝商家的捆绑销售行为。
因为捆绑销售可能包含质量不佳的商品或服务,我们在购买时难以单独评估每一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。同时,商家可能会提高某个商品的价格,以增加捆绑销售的整体利润,导致虽然支付了更高的价格,但实际上我们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并没有增加。
四、营销宣传
《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经营者以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或者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。
《条例》第十三条也规定,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。《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金融领域,不当宣传行为也较为常见。相关法律规定金融营销宣传过程中,不得引用不真实、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;不得隐瞒限制条件;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;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、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。
因此,在投资过程中,我们应仔细甄别信息的真实性,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。如果发现不当宣传行为,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案例解读
案例一:赠品瑕疵责任由商家承担
曲某在超市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,超市赠送其一只价值百元的洗面奶,然而,使用该赠品后,曲某面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,经医院诊断确认是由赠品引起的。曲某向超市提出赔偿医疗费用的要求,但超市以赠品为免费提供为由,拒绝承担责任。
随后,曲某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。经过调查发现,超市无法提供该赠品洗面奶的合法来源,存在明显过失,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在相关部门对超市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后,超市最终同意支付曲某的全部医疗费用,并立即停止该商品的赠送活动。
案例二:虚假宣传适用惩罚性赔偿
邹某通过商家宣传得知北京一家医美诊所的主刀医生背景显赫、技术娴熟,因此选择在该诊所接受下眼睑修复手术。然而,手术后邹某出现了下眼睑局部凹陷等并发症,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医美诊所支付其手术费用的三倍作为赔偿。
法院审理后发现,该医美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卫生部门批准的内容不一致,存在广告内容不实等问题,并且因虚假宣传多次受到行政惩罚。邹某正是因为受到这些不实广告的影响而接受了服务。
因此,法院认定该医美诊所存在欺诈性虚假宣传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,判决该医美诊所需支付邹某手术费用的三倍作为赔偿金。
案例三:整治网络直播带货乱象
焦某在某视频平台直播时,编造了一个小女孩的悲惨故事,并声称要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资金。他以低价出售玉石的方式,诱导粉丝购买。孙某被焦某的直播内容所感动,出于同情购买了多件商品。然而,孙某后来发现直播中的故事完全是虚构的。
孙某认为焦某的行为不仅炮制低俗剧情、编造虚假事件,还构成了营销欺诈,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,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网络直播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和故事情节,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,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,最终判处被告焦某返还货款、支付三倍赔偿金并在该平台发布道歉声明。
(案例来源:北京朝阳法院,《暑期消费提示 亮点解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,2024.8.19)
综上所述,在年末的消费旺季,我们不仅要享受购物的乐趣,更要提高警惕,避免掉入不法商家埋好的“坑”。详细了解和学会运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,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,享受一个安全、愉快的购物体验。
免责声明:文章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,请投资者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,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,投资需谨慎,详阅基金法律文件。该文章仅限华夏基金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教育,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、剪辑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